琼海市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2-05 来源: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执行人员年龄结构,确保执行人员配置符合“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任务的人员配比和素质要求,并视情况调整不适合执行岗位的人员;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科学调动、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发挥队伍的整体效能,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第三条 轮岗交流干警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和身体条件,且需保证执行局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中年龄在22岁至50岁之间的人数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根据需要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干警按计划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审判执行岗位连续任职达到10年以上的干警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条 通过轮岗制度,要保证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审判庭法官的平均比例,并确保执行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第六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稳定、有序开展,轮岗交流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可适当缩短。

第七条 轮岗交流的程序:

1.自荐或者部门推荐。干警可向政工室提交轮岗交流自荐申请书(书面材料);各部门也可根据轮岗交流要求和法院干警条件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2.资格审查。政工室严格审查自荐、部门推荐人选的工作能力、任职年限、业务专长等资格条件。政工室也可根据实际直接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3.提出建议。政工室认真分析岗位要求和人选资格条件,向党组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建议。

4.讨论决定。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事项。

第八条 确定的轮岗交流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轮岗交流工作。

第九条 轮岗交流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好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条 政工室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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