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信访案件 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2-05 来源:

  
  
  为明确执行信访工作职责,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涉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建立执行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通过书信、来访等形式,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二条  处理执行信访应当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有诉必理,立足于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力促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二、接访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执行信访专员岗位,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执行信访。
  执行信访专员应当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执行人员中选派。
  第四条  执行信访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执行信访工作;
  (二)处理执行信访人提出的执行信访事项,开展执行信访答疑。
  (三)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本院院长督办的执行信访事项;
  (四)开展执行信访工作调查研究;
  (五)处理其他执行信访事项。
  第五条  设执行信访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第六条  建立执行申诉信访的法官定期接待日制度,每周一下午为法官定期接待日,由执行局法官对信访人进行现场答疑,无法现场答疑的事项,转信访专员按本流程处理。
  定期接访的人员名单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和立案大厅对外公布。
  第七条  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赡养、抚养、扶养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由院领导或执行局领导包案协调、指导执行,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执行信访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执行信访应及时接待、登记。
  信访人基本情况、时间、要求,执行信访专员应将信息登记到信访台账。
  第九条  对执行信访来信,信访专员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局长审批,属于执行局办理的,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应即时办理。需要书面答复的,应按公文程序办理;需要口头答复的,可以电话答复,也可以约见信访人,并做好接访笔录。
  第十条  对执行信访来访,应区分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信访人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措施、执行文书进行释疑的,原则上应当场解答;当场或当日不能答疑的,7个工作日内答疑,但信访人要求延期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来访人要求领导接待的,领导应当接访或指定专人接访。
  (三)多名信访人就同一案件或事项来访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3-5人。
  (四)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息访。
  处理执行来访应当做好接访笔录,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通知来访人提交书面证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电话由信访专员负责接听、记录和解答。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反映法官怠于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经初步核查并经局长审批,按执行信访督办处理。
  第十三条 来信来访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需要由其他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按程序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信访案件,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
  第十六条  执行信访情况统计工作由信访专员负责,并每一季度编发执行信访情况通报,深入查找信访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四、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对执行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重复上访、群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执行信访事项办理,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督查、督办不力,拖延纠正执行错误的;
  (三)讲执行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打击报复执行信访人的;
  (五)执行信访专员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流程的情形。
  第十八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作为信访专员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流程自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由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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