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稿 纸
文件编号 | 琼海法[2018]25号 | 主管院领导签发意见 | ||
拟稿单位 | 执行局 | 拟稿人 | 许道宁 | |
拟稿时间 | 2018-5-19 | 校对人 | 张国力 | |
移送审 批时间 | 2018-5-19 | 印发份数 | 16份 | |
院长 签发意见 |
琼海市人民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为了扎实有效的落实开展解决执行难工作,现根据《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 规范执行
(一) 财产保全
1. 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本院或落实上级法院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应有书面材料)
责任部门:立案庭 责任人:符儒超
责任领导:符儒超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2. 保全执行及时性
(1)建立保全申请与查控衔接机制。
(2)做好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并实际运用,要求保全裁定作出后在5日内启动执行程序。
责任部门:立案庭 责任人:符儒超
责任领导:符儒超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3. 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情况
保全案件立案后应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当事人进行网络查控。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10日前落实
4. 对系统自动提取的保全率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保全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案件数)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责任部门:相关业务庭室
责任人:责任部门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
(二) 财产申报
1. 依法发出报告财产令。
(1)按“三级指标”要求办理;
(2)根据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法律制裁(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项等规定办理。
相关法条:
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三) 财产调查
1. 网络查控及时性: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
(1)切实提高网络查询及时性,严禁消极和拖延。
(2)执行案件自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工作(超过5个工作日的必须说明原因)。
责任部门:执行局查控组
责任人:陈丁福
责任领导:许道宁
2. 提高网络查控措施期限内发起率[期限内发起案件数/执行实施案件数(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及保全案件)],按照规定期限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调查。
责任部门:执行局查控组
责任人:陈丁福
责任领导:许道宁
3. 提高传统查询的及时性
当事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无法通过网络查询,一个月内应启动线下查询核实。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四) 财产控制
对于查到的财产,需要并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异地控制的除外)。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五) 评估
1. 评估启动的时间:需要评估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六) 财产拍卖
1.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率。
(1)以网拍为原则,不进行网拍的报省高院执行局审批。
(2)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非外网),上网拍卖。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张国力
责任领导:许道宁
(七) 执行款发放
1. 新收案件应一案一账号。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人:张洪伟
责任领导:符永光
2.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局长以上领导审批。
责任部门:执行局、办公室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王南、郑茹、张洪伟
责任领导:许道宁、符永光
(八) 纳入失信名单
1.规范系统自动提取的失信名单撤销率。(撤销失信名单数/发布的失信名单数)
(1)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要及时纳入失信黑名单。
(2)对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要及时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中剔除。
(3)执行局及各法庭需对历年已结案件进行自查,符合剔除条件的应尽快剔除。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九) 终本案件
1.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
(1)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办理,并予检查。
相关法条: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2)因司法解释对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均作明确规定。只要有一项违反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即视为“不符合要件”。
(3)执行局及各法庭需对2016年1月1日至今的案件进行自查。其中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1日,该时期的终本案件均按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完善,对于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终本案件均按照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予以完善。
责任部门:执行局、人民法庭
责任人:责任部门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2.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
(1)按“三级指标”要求办理。
(2)落实好《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3)因司法解释对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均作明确规定。只要有一项违反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即视为“不符合要件”。
(4)执行局及各法庭需对2016年1月1日至今的案件进行自查。其中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1日,该时期的终本案件均按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完善,对于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终本案件均按照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予以完善。
责任部门:执行局、人民法庭
责任人:责任部门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3.终本裁定书应合规范
终本裁定书内容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4.提高系统终本合格率。(1-终本案件不合格数/抽查终本案件数)
(1)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落实好《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2)终本案件必须全部纳入信息库管理。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4.规范管理终本案件,规范系统自动提取的终本率。(终本案件数 /首次执行案件数)
(1)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落实好《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2)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
(3)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十)现场执行记录
1.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
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责任部门:执行局、法警队(含执行警务中队)
责任人:责任部门法警、书记员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
2.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
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必须上传案件系统保存。
责任部门:执行局、法警队(含执行警务中队)
责任人:责任部门法警、书记员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
(十一)执行转破产
1.规范执行转破产案件。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应征求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移送“执转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依法受理。如本省法院规定与最高法院规定不一致,按最高法院规定办理。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十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1.执行案件应纳入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管理系统。
责任部门:立案庭
责任人:立案庭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符儒超
2.主要节点录入系统的准确性。
执行案件节点录入系统必须完整准确。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3.系统自动提取的信息录入差错率。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关键节点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特别是到位金额、拍卖款到账信息和其他必填项必须完整、准确、及时。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4.系统自动提取的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关键节点信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填写。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书记员
责任领导:许道宁
二、阳光执行
(一)财产查控、处分告知
1.财产控制措施(主要指扣押)告知被执行人。
财产查控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出现不告知或者不及时告知的情况。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
财产处分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出现不告知或者不及时告知的情况。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1.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1)执行中的财产查询、控制、续控、评估、拍卖、适用强制措施等主要流程节点,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并留痕;
(2)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执行案件主要流程节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自动推送。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三)执行文书公开
1.执行裁判文书公开
按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裁判文书一律公开,必须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局及三人民法庭应主动对2016年以来的案件展开自查。
责任部门:执行局、人民法庭 责任人:责任单位书记员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所有终本案件一律公开上网。执行局及三人民法庭应主动对2016年以来的案件展开自查。
责任部门:执行局、人民法庭 责任人:责任单位书记员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四)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1.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2016年4月以来,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院或上级法院官网公开(涉密除外)。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三、执行保障
(一)执行指挥中心
1.固定场所
须有专用办公用房。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许道宁
责任领导:许道宁
2.专用电脑等设备
配备满足功能需求的电脑设备。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人:陈海玉
责任领导:符永光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3.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悬挂张贴并贯彻落实。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许道宁
责任领导:许道宁
4.专门工作人员
安排专人负责指挥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操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人:符永光
责任领导:符永光 时间要求:5月25日前落实
5.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硬件设施
需配备影音传输设备、网络信息互联互通、执行指挥车、执行单兵系统等。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许道宁
责任领导:许道宁
6.值班制度
(1)建立远程指挥工作机制。
(2)通过信息化手段,远程指挥案件执行、协作执行等。
(3)远程指挥情况要留痕(有音视频记录等)。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许道宁
责任领导:许道宁
7.委托办理情况
指派专人操作执行指挥中心搭载的办公平台,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信息管理事项。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王南
责任领导:许道宁
8.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
应提高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王南
责任领导:许道宁
9.系统自动提取的涉执舆情办结率
应提高系统自动提取的涉执舆情办结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王南
责任领导:许道宁
10.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导案件办结率
应提高系统自动提取的督导案件办结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王南
责任领导:许道宁
(二)队伍建设
1.执行人员比例
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2.执行法官员额
执行局(包括执行裁判庭)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对照是否落实。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3.结构优化
执行队伍年龄结构应按照老中青结合,队伍年轻化、信息化方向配置。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4.轮岗制度
(1)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度,确定轮岗期限、方式等,轮岗时间不低于1年;
(2)明确本院适时轮岗人员,每年轮岗人数不少于1人,执行业务人员10人以上的法院,每年轮岗人数不少于2人。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5.警务保障
(1)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原则,由本院党组下文,成立法警大队执行中队,向执行局派驻法警,加强警务保障,参与有关执行实施工作,派驻法警接受执行局的日常管理、调度和考核;
(2)在派驻法警基础上,因工作需要能及时另增配警力。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6.执行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情况
加强对执行干警执行行为的监督,规范执行行为,遵守执行纪律。
责任部门:监察室 责任人:陈饮泉
责任领导:陈饮泉
(三)执行机构
1.裁执分离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应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责任部门:立案庭 责任人:符儒超
责任领导:符儒超 时间要求:方案生效后即落实
(四)执行救助
1.专项执行救助资金
(1)建立相关执行救助机制;
(2)主动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并适时依法予以救助。
责任部门:司法救助委员会 责任人: 陈星文
责任领导:文少娟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五)执行工作方案
1.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张国力
责任领导:许道宁
(六)争取地方支持
1.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
积极、主动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责任部门:许道宁 责任人:许道宁
责任领导:许道宁
2.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制度机制
制订会签各单位协助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专门文件。
责任部门:许道宁 责任人:张国力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3.贯彻落实制度机制,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等
与会签单位召开联动联席会议,落实各项会签内容。
责任部门:许道宁 责任人:许道宁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4.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向协助单位推送失信人员名单,并跟踪落实惩戒情况。
责任部门:许道宁 责任人:张国力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七)执行法制宣传
1.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并具体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具体新闻媒体。
责任部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人:张国力
责任领导:许道宁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2.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的专门宣传
法院宣传部门要主动与执行局衔接配合,每月在当地(或以上)有一定影响的公开媒体上对执行工作成效、正反典型案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等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执行环境。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时间要求:方案生效后落实
3.关于执行工作难点、热点及典型案例的法制宣传
责任部门:政工室 责任人:陈小龙
责任领导:杨全锋 时间要求:方案生效后落实
4.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每年应至少发布一次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责任部门:审务办 责任人:李岸玮
责任领导:陈星文 时间要求:6月30日前落实
四、执行质效
(一)实际执结率(实际执结的案件数(实际执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定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执行实施案件数 统计口径:含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不含保全案件及审查案件)
1.提高实际执结的案件数量
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用毕调查手段,不断提高实际执结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二)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1.提高执行完毕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数)
所有执行案件要全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报结。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三)执行到位率
1.提高个案的执行到位率(到位标的额/申请标的额)
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用毕调查手段,不断提高个案的执行到位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提高系统自动提取的实际执行到位率(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完毕案件结案金额+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其他方式结案金额+未执结案件已执行到位金额)/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用毕调查手段,不断提高个案的执行到位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四)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数/首次执行结案数)
1.法定期限内结案率
加强案件质效管理,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五)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数/收案数)
加强案件质效管理,评估期间执行异议结案率达百分之百。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六)严格把关国家赔偿案件数量
(1)严把执行案件质量关,杜绝出现国家赔偿情况;
(2)如出现国家赔偿情况,对相关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七)信访申诉
1.降低执行信访率
严把执行案件质量关,杜绝出现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情况;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提高信访化解率
加大对信访案件化解处理力度。
责任部门:立案庭、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符儒超
(八)整体办案效率
1.提高系统自动提取的结案平均用时(办结案件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提高系统自动提取的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执行完毕结案用时总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数)
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用毕调查手段,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执行完毕。
责任部门:执行局
责任人:执行局案(事)件承(主)办人
责任领导:许道宁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