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琼9002刑初159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来源: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1)琼9002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林江、书记员周培缮

被告程洪洲,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新龙村3组46号,住址海南省临高县某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洪洲醉酒驾驶琼C1KF3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昌隆酒店后面路段时,适遇蒙钟鹏驾驶琼C1G876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冯廷学沿德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而至,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洪洲明知群众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当场对程洪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68毫克/100毫升后执勤民警将程洪洲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程洪洲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程洪洲已全部支付事故车辆赔偿款共计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1年3月24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洪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蒙钟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1年6月15日21时9分许,被告人程洪洲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魅力100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程洪洲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0.9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将程洪洲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程洪洲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8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洪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洪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洪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洪洲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洪洲先后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洪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洪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洪洲拘役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洪洲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当庭确认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本院经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洪洲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洪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洪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洪洲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洪洲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尚未被刑事追究前,再次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洪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洪洲先后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程洪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洪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洪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10日起至20211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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