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俊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花与被告张俊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对原告张丽花与被告张俊辉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琼海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09)琼海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五行中“婚后又曾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吵架”补正为“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吵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