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琼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公 告
许儒栋:
本院受理原告郑玲与被告许儒栋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完成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塔洋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13337575113
承办人法官邹燕萍:0898-62927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