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9002财保50号

发布日期: 2018-08-01 来源:天涯法律网

陈小英: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衍志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0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对你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经济开发区新潮综合区富雅苑公寓#幢15层1516号房进行预查封,价值为33万元,对担保人陈所旺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嘉博路爱华路交叉口西北侧(新天阳光花园)15#1105房进行查封,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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