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 琼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代理申诉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2-16 来源:

为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实施细则》,结合申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判,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实行律师代理。

第二条 律师代理申诉,实行依法、公开、便民、自愿原则。

第三条 建立律师值班制度。法院在诉服中心设立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和法律援助值班室。

第四条 琼海市司法局(下称司法局)商法院确定值班律师事务所名单和值班律师人选,并报法院备案。

第五条 值班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能力;

(二)具有一定申诉和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经验;

(三)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值班律师为申诉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热心接待申诉人,耐心、细致的为申诉人提供专业咨询;

(二)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应当做好法律释明、服判息诉等工作;

(三)与申诉人达成委托意向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申诉;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七条 值班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瑕疵补正、化解纠纷、司法救助等书面建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

第八条 值班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申诉人免费提供案件咨询、法律释明、化解息诉等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二)与申诉人达成申诉代理协议的,代理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禁止风险代理;

(三)不得泄露咨询、代理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或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知悉的案件信息;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虚假承诺。

第九条 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值班室;

(二)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生活便利;

(三)认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建议;

(四)共同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

(五)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司法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规范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程序

(二)确定值班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名单,做好值班排期;

(三)监督律师代理申诉经费的使用;

(四)配合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

(五)对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

(六)对值班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局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律师代理申诉属于公益性质的,依靠党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经费支持。对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在市政法委领导下,建立由法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法委召集,法院、司法局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琼海市人民法院        琼海市司法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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