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02执893号 | 失信人 | 覃向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21995022203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刘玉群经济损失283734.23元;
二、被告覃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刘玉群经济损失1285968.78元;
三、驳回原告刘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8元,由原告刘玉群负担6457元,由被告覃向阳负担7891元;司法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覃向阳负担(原告刘玉群已预付,由被告覃向阳直接支付给原告)。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02民初28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琼海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