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脑瘫”非婚生子何去何从 琼海法院中原法庭千里进京解民忧

发布日期: 2024-02-29 来源:

“胡法官,被告钟某某已经按约定来北京把孩子接走了,我年纪大了,孩子能回到亲生母亲身边得到妥善的照顾,真的非常感谢你”。2024年2月19日,甲辰年上班的第一天,琼海法院中原法庭胡元法官收到了来自北京的当事人何某某的感谢电话。

一位来自北京的原告怎么会跨越3千公里对一位海南的法官如此感谢呢,事情还要追溯到2023年11月。“胡法官,这有一个北京市某法院移送过来的监护权纠纷案,原告是北京人,被告是我市的常住人口,由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把案件从北京移送给了我们,案情很复杂,请您看一下。”书记员小杨抱着厚厚的卷宗说到。

案情回顾

1975年7月,原告何某某与徐某奎结婚,二人生育女儿徐某。徐某奎在与原告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钟某某认识,被告钟某某于2008年2月生下徐某秋,徐某秋的生父即为徐某奎。因徐某奎的婚外生子事宜,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1月与徐某奎离婚。

2008年2月至2018年9月,徐某秋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检查,徐某秋患有脑瘫,被告于是常年带徐某秋四处治疗。由于不堪生活的重负,2018年9月被告把徐某秋带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某小区交给其生父徐某奎。2018年9月-2019年9月,徐某奎在北京市丰台区租了一房间,并雇请保姆照顾徐某秋。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徐某奎带着徐某秋共同生活,亲自照顾徐某秋的生活起居,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甲小区。

2022年8月21日,徐某奎去世之后,徐某秋处于无人照顾的紧急状态。何某某年龄大行动不便,遂和女儿徐某共同安排徐某秋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乙小区、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居住,并雇请保姆照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作为徐秋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办理过程

本案移送我院审理后,主审法官胡元反复研读卷宗,写了6页的阅卷笔记,同时,他发现原审法院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在笔录中记载有误,这很有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且原审法院对诸多事项也并未查明。由于原告已75高龄,被监护人徐某秋未成年又身患脑瘫且在北京居住,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远赴北京对存疑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在北京,胡法官找到了原告、徐某秋并拍摄视频2段、制作询问笔录2份

为便捷当事人减轻诉累,主审法官同意了原告的远程线上开庭申请,并安排书记员提前与双方沟通了远程线上开庭事宜。虽然线上开庭避免了原、被告在庭审现场面对面的剑拔弩张,但是原、被告双方情绪都异常激动,纷纷诉说自己的不易,尤其是被告反复强调自己如今身患重病、生活不易,无力继续抚养徐某秋。此时,胡元法官当庭播放了在北京取证期间录制的徐某秋的视频,面对数年未见的亲生儿子,被告当场泪如雨下。主审法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为其明理说法,被告当庭表示自己愿意前往北京接回徐某秋,并且妥善照顾。

裁判结果

琼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钟某某作为徐某秋的监护人,履行对徐某秋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徐某秋(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接走直接抚养、监护。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感谢法官,徐某秋是我的亲生儿子,我会照顾好他,会在离开北京之前带他去徐某奎的墓地祭拜一下。”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钟某某向法官说到。至此,这一起跨越3千公里涉及未成年人的“非婚生子”监护权纠纷案正式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例解读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身为父母,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能将未成年病儿推而不管。本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为维护患有先天疾病的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法院充分延伸审判服务,主审法官亲赴北京在庭前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情况进行观察调查取证同时,为避免年迈当事人奔波,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展异地在线审理。最有利于徐某秋成长的角度,妥善安排的生活,并让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都感到满意,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结果,避免了相关执行案件、上诉案件的衍生同时,这也是中原法庭积极开展“护苗”行动的一个缩影。

一个司法案件想让双方达到满意,其实非常困难。司法涉及到的对象很多,有时是一方,有时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有的矛盾难以调和,有的仇恨看似不共戴天,本案既遵从法律规则,又回应人心的诉求,充分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实现,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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