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 琼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障人士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2-10 来源:

为切实保障残障人士合法权益,方便残障人士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障人士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琼海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应当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按照诉讼两便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政策,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 法院办理残障当事人案件,应加强同琼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下称残联)、琼海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障人士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沟通联系,推动解决残障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力做好维护残障人士合法权益工作。

法院在残疾人联合会配置法律智能机器人进行诉讼引导及普法宣传等。

第三条 法院办理涉残障人士的民事案件,应当灵活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多元调解,借助残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组织力量以及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纠纷处理机制,合力化解纠纷。

第四条 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残障人士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应加强与残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调解组织、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合作,为残障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多元解纷、涉诉信访、法律咨询、释法答疑、普法宣传等服务。

第五条 法院应当建设残障人士无障碍审判法庭、接访专区、专用通行道、助残标识、专用卫生间等设施场所,配备拐杖、轮椅、扶手、助听器、放大镜等助残设备。

第六条 法院建立残障人士诉讼绿色通道。对于残障当事人案件,在立案时要在审判管理系统中予以特别备注,纳入案件流转绿色通道,及时提供救济和便捷服务,贯彻落实“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七条 依法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残障当事人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应指导残障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或跨域立案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应引导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八条 行动、交通不便的残障当事人立案时,法院根据实际条件灵活采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快速立案。残障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予以指导。

第九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障当事人,法院在立案时应当主动善意提示其可以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对已经提供法律援助的残障当事人,可以同时进行司法救助。

第十条 对于残障信访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待,并记录来访信息。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留下其联系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话或短信答复。

第十一条 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残、工伤致残、医疗致残等纠纷,法院可以在交警、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设立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积极采取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案件,法院应加大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当庭结案、就地执行等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远程视频服务,“键对键、零距离”化解矛盾。

第十三条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视力、听力、语言残障人士等提供语言、文字提示或联系特殊教育学校、残联帮助其聘请手语翻译等辅助人员,对于视觉障碍者要提供盲文、大字体法律文书。确实需要辅助陪护的残障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允许1-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涉及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案件,法院要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速裁程序等,缩短办案周期。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优势。涉及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简易民商事案件要尽量适用速裁程序,尽快实现残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程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结案。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法院要对残障当事人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残障当事人,依法放宽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对残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残障当事人的实际,依法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方式。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参加诉讼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十七条 对于户籍在我市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要求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的且其现监护人无合理原因不愿为之诉讼的,根据案件情况可由残联代表该残障人士起诉、应诉及申请执行。该残障人士要求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的意思表示,以开庭审理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第十八条 残障当事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法院要直接移送执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快执结。

第十九条 对侵害残障人士权益的犯罪,特别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残障人士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障人士乞讨以及组织未成年残障人士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切实保护残障人士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刑事被告人是残障人士,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第二十一条 刑事案件中的残障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残障人士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尽快受理,充分听取残障人士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意见,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障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维护残障人士权益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残联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反馈。

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存在侵犯残障人士合法权益,监护人不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属于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四条 残联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法院办理涉残障人士案件,为残障当事人做好诉讼引导、答疑解惑、释法说理等工作,可以主动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残障人士、残障人士组织、残障人士服务机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残联可以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为残障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残联应当为法院办理涉残障人士的案件提供便利,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障人士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法院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残联应当积极帮助残障人士获得法律服务。残联收到法律救助申请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也可以应要求协助残障人士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第二十七条 残联应当提供可供法院联系、聘请的为残障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的辅助人员名册,并负责名册人员的审核、补充、更新事宜。

第二十八条 法院和残联每年度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就涉残障人士纠纷处理情况、化解经验、急需共同解决的问题等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助残合力,为残障人士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服务。

第二十九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琼海市人民法院           琼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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