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 琼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1-07-21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工商联《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工商联及商会涉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琼海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和琼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工商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基于一方或双方提议适时召开,共同研究分析我市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索涉民营企业纠纷化解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就民营企业家反映的普遍性突出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法。交流调解工作经验,提升调解工作水平,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的工作性质、特点及优势的认识和了解。研究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分析协调、讨论、诉调、对接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法院和工商联分别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加强经常性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情况。通过日常工作联系、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研讨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商联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选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遵守调解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审判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法院根据工商联推荐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业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非公企业商事纠纷案件,法院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在册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涉非公企业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认为适宜进行调解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在册商事调解组织指派调解员协助调解。

五、法院决定将案件委派或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的,应于知悉案件拟起诉或受理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商事调解组织出具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并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商事调解组织,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商事调解组织参加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后,应及时主持调解,积极处理矛盾纠纷。

六、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商事纠纷应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并依法进行;对于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不能公开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应予以公开。

七、商事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委托调解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于决定中止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如法院,由法院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或者商事调解组织认为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于终止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出具《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反馈函》,将调解笔录等材料随函移交给法院。

八、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委派案件的期限为3 0日,调解委托案件,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为1 5日,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7日。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期限均自商事调解组织签收法院出具的委派或委托调解函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愿意继续调解并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商事调解组织向法院申请同意,委派调解的案件可以延长期限1 0日,委托调解的案件可以延长期限7日。

九、委派或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事调解组织应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出具《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反馈函》反馈调解情况,并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材料随函移交给委派或委托法院。

十、法院委派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院依法受理。审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商事调解组织。

法院委托工商联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裁定准予撤诉;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出具。案件审理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商事调解组织。

十一、委派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依法及时对案件予以立案;委托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判。

十二、商事调解组织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建立调解工作档案,逐案将调解登记、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三、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自行申请工商联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由法院依法办理。

十四、工商联要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水平。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推动调解工作优质高效进行。法院要对商事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要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参与调解员培训工作,要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或业务研讨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商事调解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十五、法院、工商联要建立联合普法机制,灵活采取以案释法、法官讲法、送法进企业等方式,深入企业、行业,积极为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企业维权、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法治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工商联会员企业负责人或商会负责人代表参观法院,不断提高法院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透明度。    

十六、民营企业向工商联投诉反映事项中,属于法院职责范围的,工商联应及时向法院通报并转送有关材料。转送涉企投诉材料由法院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处理,涉及个案的,依法依规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并及时向工商联反馈办理情况,共同做好法律释明、判后释疑工作。

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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