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诉讼活动及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1-29 来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高院、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诉讼活动的调整情况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的通知要求,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原定于2020年2月3日到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时间变更,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通知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及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海南移动微法院”、“琼海法院微信公众号”、12368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工作,尽量减少出行,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

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法庭或法院申请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部分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封闭等客观情况的影响,我院仍会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六、因情况紧急必须在起诉前或仲裁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七、鉴于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区域及基层法庭系公共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法庭的,需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务请先行就诊,相关诉讼事宜由工作人员通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因采取相关措施而受到影响或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但我们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核心宗旨,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九、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专线电话:

0898-62938971、62933215、62933216,18976818909。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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