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琼9002刑初262号

发布日期: 2022-02-07 来源: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1)琼9002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红印,书记员林雅欢。

    被告人马良善,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胜利分场胜利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刑诉〔202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良善犯诈骗罪,于2021年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红印、书记员林雅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良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良善为骗取他人财物,通过网络学习掌握了诈骗方法后,利用手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了一则内容为“破解腾讯游戏防沉迷时间,需要破解就添加QQ1687331177”的信息。2020年4月16日18时左右,被害人王其安(琼海市人,案发时未满18周岁)看到这条信息后,便用QQ账号1679095317添加被告人马良善的QQ账号1687331177,被告人马良善同意并通过被害人王其安的添加,并于当日在网络上购买了一个微信账号准备用于微信收款。

2020年4月17日9时左右,被告人马良善通过QQ账号1687331177询问被害人王其安是否要购买游戏防沉迷破解,并以破解需刷流水,之后会返还本金等理由要求被害人王其安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害人王其安通过微信(微信号:W10204210611)转账358元至被告人马良善的微信(微信号:FFF-1368).被告人马良善接收后准备提现转账时,发现无法转账,便联系马禄轩(另案处理),以给马禄轩20%的好处费作为条件要求提供一张银行卡。马禄轩答应后,找其朋友林妙借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卡6214921102349970)并将该卡号提供给被告人马良善。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马良善又以被害人王其安的王者荣耀游戏账号被腾讯公司查封了,需要垫付6000元才可以解封为由,要求被害人王其安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害人王其安按照被告人马良善的指导操作将6000元转至中国光大银行卡(6214921102349970),后马禄轩将该银行卡内的6000元取出,自己保留1200元,于次日在鸿卫桥头处将剩余的现金4800元交给被告人马良善。马禄轩及被告人马良善诈骗所得均已全部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马禄轩家属向被害人王其安赔偿6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马良善在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怡园宾馆602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良善伙同马禄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35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良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良善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良善诈骗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良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马良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冻结财产通知、收据、谅解书等,证人陈美容、林妙的证言,被害人王其安的陈述,被告人马良善及同案人马禄轩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良善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3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良善诈骗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良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358元依法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良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良善诈骗所得358元依法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王其安王其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春豹

 

 

                   [院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刘洁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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