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琼9002刑初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来源: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1)琼900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林江,书记员周培缮

    被告人王书灿,男,1988年7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塔洋镇孟里村委会下寨村14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5日20时44分左右,被告人王书灿醉酒驾驶琼C11V31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爱华路爱华酒店前十字路口时,恰逢王小娟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着孙天宇沿人民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由于王小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天宇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处理完该交通事故后将王书灿带往琼海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王书灿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222mg/100ml。2018年7月4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小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书灿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书灿于2021年3月3日经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另查明,王书灿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书灿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书灿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王书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书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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