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法院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1-04-14 来源:

民商事诉讼是解决争议纠纷的途径之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将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得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因虚假诉讼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五、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放贷人涉嫌以“套路贷”方式,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六、可能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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